《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旗政府对旗本级2024年10月20日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或者废止。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2.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组织制定的;3.无制定资格的其他机关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体主体资格的主体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4.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6.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具体包括:1.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2.与其他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3.与上级政府、部门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三、文件清理结果
(一)决定《喀喇沁旗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喀政字〔2012〕84号)等12件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决定《喀喇沁旗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实施办法》(喀政发〔2014〕17号)等9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因《喀喇沁旗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喀政发〔2012〕84号)、《喀喇沁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喀政字〔2016〕74号)、《喀喇沁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喀政字〔2016〕130号)、《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喀政办发〔2019〕18号)、《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喀政办发〔2019〕44号)5个文件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已超过5年,建议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以上5个文件进行重新修订(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