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8011584128Y/2023-03165 | 主题分类 | 银行 |
| 发布机构 |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喀政办字〔2019〕44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8011584128Y/2023-03165 |
| 主题分类 | 银行 |
| 发布机构 |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喀政办字〔2019〕44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2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喀政办字〔2019〕44号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有关委办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5日
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都做重要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满足旗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赤峰市《关于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由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按照合作金融机构要求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旗财政预算列支,对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旗政府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和助保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工信和科技局。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旗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制定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负责对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对接,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负责助保金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意见提交、评审会议筹备、企业的推荐、认定等综合性服务。
第四条 “助保金池”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旗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国家限控行业。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以下简称“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风险补偿金额度由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确定。
第六条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为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的8%。
第七条 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必须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金融机构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旗助保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八条 根据助保金“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企业按时还款无不良记录,按当时年度缴纳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的50%予以返还。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滋生利息每年结算,上缴财政由财政安排划转为风险补偿金和补充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业务经费。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同意,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对经合作金融机构有效追偿,企业贷款出现损失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助保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补偿申请,贷款损失部分(含贷款本息)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各50%比例分担。具体另行制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本旗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合作金融机构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客户,“目标客户库”企业可由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客户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合作金融机构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和采取的不同担保方式等情况,实行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按合作金融机构对相同规模企业贷款的执行利率下浮30%。
第十七条 计结息方式。助保贷的计息,从借款人实际借款日算起,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计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按月结息,也可以选择季结息。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并下发《中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客户筛选。贷款客户主要从“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可由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合作金融机构目标客户,合作金融机构可向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目标客户库”。
第二十一条 受理准入。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贷款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查备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备案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三条 缴纳助保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金融机构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助保金代偿。当“中小微企业池”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时,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在逾期1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在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合作金融机构所发放贷款时,按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先后顺序,以企业助保金承诺代偿责任,从企业助保金账户主动划拨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
第二十九条 债务追偿。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行偿还银行债权、再按先后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提供合作金融机构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并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