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满足旗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赤峰市《关于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由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按照合作金融机构要求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三、《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都做重要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满足旗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赤峰市《关于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由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按照合作金融机构要求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本旗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合作金融机构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具备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合作金融机构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并下发《中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助保金代偿。当“中小微企业池”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时,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在逾期1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在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合作金融机构所发放贷款时,按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先后顺序,以企业助保金承诺代偿责任,从企业助保金账户主动划拨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金融机构。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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