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8011584128Y/2023-03158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 发布机构 |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喀政字〔2022〕3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8011584128Y/2023-03158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 发布机构 |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喀政字〔2022〕3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喀喇沁旗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乡振发〔2022〕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近两年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运行管护和收益分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是指南台子乡官村沟村联村电站和十家乡十家村联村电站2个村级联村光伏电站。
第二章 产权归属与收益核定
第三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联村光伏帮扶电站资产按相应比例确权至相关联的19个贫困村集体,联村光伏帮扶电站资产申报时由联建行政村共同所有,由所在乡政府代为管理,村级不得出租、转让等,各村只享受收益权。
第四条 村级联村光伏帮扶电站收益,指发电收入扣除征占用农户个人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维护等费用后的金额。旗人民政府指定喀喇沁旗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旗扶投公司”)作为村级联村光伏电站发电收入结转机构,设立村级联村光伏电站收入专户,负责村级联村光伏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运维管理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旗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国网喀喇沁旗供电公司根据村级联村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村级联村光伏电站收入专户。
第六条 旗乡村振兴局根据实际收到的光伏电站收益,扣除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维费、保险费用等,将村级联村光伏帮扶电站收益按季度通过旗扶投公司账户拨付至村级光伏电站所在乡镇。旗财政局将收到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按时拨付至相关机构专户,乡政府再将收益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账户。
第三章 收益分配及流程
第七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收益村为列入项目实施乡镇的贫困村,由贫困村进行二次分配。主要用于脱贫人口、防贫监测户等低收入群体公益岗位设置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支出(在公益岗位满足聘用脱贫人口、防贫监测户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就近选聘收入较低的农户参加),适当用于开展脱贫村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支出、奖励补助扶贫、临时救助等。鼓励脱贫人口、防贫监测户等低收入群体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激发内生动力。
(一)设置公益岗位。立足村情村况,因需设岗,设置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资产管理员、照料护理员及其它需设立的公益岗位。根据实际劳动能力,公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通过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防贫监测户等低收入群体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村内需要实施的各类小型公益性项目,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村内生产生活设施维护、道路维护、饮水工程维护、环境卫生整治(包括基础设施垃圾箱采购、地坑式垃圾收集点建设和维修、环境保洁、环境卫生监测设备、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焚烧等)、河道治理等。
(三)设立奖补。鼓励脱贫村设立奖励补助,通过设立扶贫爱心超市、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致富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脱贫致富、自立自强、敬老孝亲、文明家庭等先进典型奖励。
(四)临时救助。对因病、因灾、因学、因祸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脱贫人口、防贫监测户等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于村委会人员工资补助和办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
(二)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三)不允许将光伏收益金以简单分钱分物形式分配;
(四)不得用于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各光伏帮扶电站受益村按下拨的收益资金总量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以乡镇汇总报旗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公告全年收益分配结果。
(一)拟定方案。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根据收益测算资金额度,结合实际需求,拟定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由乡政府把关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评议。
(二)民主评议。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邀请乡镇包片领导参会,对拟定的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留存会议记录及影像资料等档案。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各村上报的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并分别在乡镇、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汇总,以正式文件上报旗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乡镇组织项目村进行竣工验收。村级微小型公益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村要按照村建、村管、村用的原则,健全项目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项目稳定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乡镇每年第一季度向旗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帮扶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实施的项目实行报账制,乡镇要按照实施项目类别,细化项目报账流程,按规定严格履行报账程序。乡镇、村要建立光伏电站收益台账,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分村建立台账,乡镇在旗乡村振兴局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档案,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电站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旗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光伏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乡镇纪委要将各村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每年由旗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财政、发改等部门对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资金拨付、系统录入情况,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严格按规定落实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收益、贪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度光伏帮扶电站收益金管理使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