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旗本级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司发〔2020〕38号)和赤峰市司法局、赤峰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印发《赤峰市本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赤司字〔201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管理办法》中人民调解经费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人民调解经费分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场所建设和其他经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指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根据矛盾纠纷争议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调解办案效果、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的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场所建设和其他经费是人民调解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产生的支出费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经费由实际产生的费用;旗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工作中发生的经费支出。
二、什么人可以获得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并在司法局(所)备案的人员(在职行政编制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三、获得案件补贴的流程是什么?
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主动履行完毕,解决民间纠纷。按照国家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卷宗,及时归档,并录入到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一体化平台,调解结束后,按照标准制作装订,形成规范完整的调解案卷,经过司法所、调委会进行初审、统计、填报,之后将初审通过的拟申报补贴的案卷报送旗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抽查复审。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每季度将初审合格的案卷连同纸质版登记表报送旗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抽查复审。旗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将复审合格的案卷按照简易、一般、重大疑难等级填写《案卷审核表》,连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领取清单》报分管局长审核,由局长签批。旗司法局办公室将补贴款发放给喀喇沁旗人民调解员协会,由喀喇沁旗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代领代发。
三、人民调解案件来源都有哪些?
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另外,党委政府交办、委托受理的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分为几个档次?
调解案件根据矛盾纠纷的数量、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及调解难易度和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要素确定,分为简易调解案件、一般调解案件和重大调解案件三个补贴档次。
五、达成协议后没有履行到位的怎么补贴?
经调解没有按照协议主动履行到位的不予补贴。
六、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是否一直不变?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实行定期评估、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制度,旗司法局会同喀喇沁旗人民调解员协会定期根据矛盾纠纷的数量、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调解难易度、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本等诸多要素进行评估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喀喇沁旗司法局负责解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下发的《喀喇沁旗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喀政办字〔2017〕4号),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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