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8011584128Y/2024-01365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喀政字〔2024〕18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8011584128Y/2024-01365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喀政字〔2024〕18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喀政字〔2024〕188号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喀喇沁旗人民调解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喀喇沁旗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喀喇沁旗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旗本级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司发〔2020〕38号)和赤峰市司法局、赤峰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印发《赤峰市本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赤司字〔201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主体。
人民调解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并在司法局(所)备案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适用范围。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指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根据矛盾纠纷争议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调解办案效果、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的制度(在职行政编制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面向村(居)一线原则,享受补贴的主体是全旗各乡镇(街道)、村(居)级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旗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人民调解员等。
(三)人民调解员培训、场所建设和其他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员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培训经费由实际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人民调解场所建设经费由实际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旗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工作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在事前经批准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到旗司法局列支。
二、人民调解案件的界定及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员应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主动履行完毕,解决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案件根据矛盾纠纷的数量、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及调解难易度和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要素确定,分为简易调解案件、一般调解案件和重大调解案件三个补贴档次。
(一)简易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每件补贴100元。
简易调解案件是指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物业管理、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以及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可现场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或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简易)”可表述清楚调解过程,不用形成卷宗的案件。
小额信贷、金融借款纠纷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简易调解案件补贴标准补贴。水、电、暖、物业管理纠纷按照简易调解案件补贴标准补贴,同一小区同一幢楼同一单元应并案调解。
(二)一般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每件补贴240元。
一般调解案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因山林土地、承包经营、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引发的个体性纠纷案件,或案情比较复杂,需经申请或受理、调查核实、调解、形成协议等程序,且调解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并最终形成案卷的矛盾纠纷。
小额信贷、金融借款纠纷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一般调解案件补贴标准补贴。
(三)重大疑难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每件补贴500至1000元。重大疑难调解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本区域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2.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纠纷;
3.重大民事纠纷易转为刑事案件的纠纷;
4.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50万以上的矛盾纠纷;
5.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
6.国家、自治区、市级交办的矛盾纠纷,其中国家级、部委级交办的矛盾纠纷调解案件补贴1000元,自治区级交办的矛盾纠纷调解案件补贴800元,市级交办的矛盾纠纷调解案件补贴600元;
7.其他经旗司法局研判认为应属重大矛盾纠纷的。
(四)矛盾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有可能引发信访、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通过调解员努力得到解决或调解进入良性循环(诉讼、仲裁程序或引导其通过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的情况,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填报审批。
三、人民调解案卷确认标准
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应按照国家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卷宗,及时归档,并录入到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一体化平台:
(一)简易调解案件,应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简易)》。做到“五有”,即,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有纠纷事实过程及纠纷产生的原因;有达成协议内容;有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名和手印、人民调解员、记录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日期;有调解现场照片。
(二)一般调解案件和重大疑难调解案件,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卷宗要文书制作规范统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做到“八有”,即:
1.有卷内目录;
2.有调解申请书。注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当事人申请事项,申请人要本人签名;
3.有调解受理登记表。登记当事人姓名、受理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
4.有调解调查记录。调查内容真实清楚,有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及盖章;
5.有调解记录。详细记录调解过程,双方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盖章;
6.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清楚,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名和摁手印,人民调解员和记录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7.有证据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收据等;
8.有调解回访记录及案卷情况说明。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调解结束后,按照上述内容制作装订,形成规范完整的调解案卷,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的,视情况降低补贴标准或者不予补贴。
四、人民调解经费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人民调解经费由旗司法局根据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情况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旗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人民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每季度汇总一次调解案件向司法所申报审核。由司法所进行初审、统计、填报,之后将初审通过的拟申报补贴的案卷报送旗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抽查复审。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每季度将初审合格的案卷连同纸质版登记表报送旗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抽查复审。
旗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将复审合格的案卷按照简易、一般、重大疑难等级填写《案卷审核表》,连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领取清单》报分管局长审核,由局长签批。“一事一议”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提出补贴标准,经司法局党组会议议定后予以补贴。
(三)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款每半年发放一次。旗司法局办公室将补贴款发放给喀喇沁旗人民调解员协会,由喀喇沁旗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代领代发。
一个案件由多名调解员调处的,案件补贴款由人民调解员协商分配。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没有按照协议主动履行到位的不予补贴。
(四)旗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旗本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五)全旗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案件经费保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经费管理要求
(一)为保证人民调解案卷真实,旗政法委、旗财政局、旗司法局成立联合监督小组。通过实地走访案件当事人、知情人及电话回访等形式不定期对人民调解案卷进行抽查,确保以案定补经费使用合理,实现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司法局收回已发放的补贴款,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
2.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3.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应予收回并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情形。
(三)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奖励
旗司法局将出台人民调解员考评管理办法,每年度通过考核打分、开展案卷评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及调解案卷进行考核评价。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调解员、优秀案卷进行表彰表奖,对化解纠纷有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软硬件设备支持,并定期组织优秀人民调解员开展学习交流。
七、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实行定期评估、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制度,旗司法局会同喀喇沁旗人民调解员协会定期根据矛盾纠纷的数量、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调解难易度、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本等诸多要素进行评估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喀喇沁旗司法局负责解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下发的《喀喇沁旗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喀政办字〔2017〕4号),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政策解读:喀喇沁旗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赤峰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