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赤峰市农牧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改合发〔2024〕2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牧业有机衔接,加快构建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体系,大力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具有一定服务和经营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牧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主体,聚焦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薄弱环节,为农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提升服务组织服务能力,推广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扶持对象要突出服务小农户。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引导小农户广泛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乡镇安排服务小农户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5%。
二是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要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升种粮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提高普通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
三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
三、项目支持内容
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359万元,实施面积不低于3.95万亩,其中“统种共富”试点1个,面积0.5万亩。重点支持玉米、谷子等粮食生产的社会化服务。重点支持在整村、整乡集中连片推进的全程托管,避免撒胡椒面,发挥项目资金的集聚效应。
四、项目补助标准、对象及方式
(一)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按照市农牧局分配的金额和任务面积,确定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90.88元。待2024年12月份年度任务完成后,根据全旗社会化服务整体情况确定补贴额度。以近三年全旗玉米、谷子机械化作业的市场服务价格为参考依据,确定耕、种、防、收各环节服务价格为:耕地作业60元/亩,播种60元/亩,统防10元/亩,收获作业100元/亩。依据作业环节服务价格制定以下项目补助标准:耕地作业60元/亩+播种60元/亩+统防10元/亩+收获作业100元/亩,共计230元/亩,每亩补助标准为作业价格的30%,合计每亩补助69元。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家庭农牧场、合作社、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各环节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企业、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薄弱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环节应在两个以上。
(三)补助方式。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按服务环节和实际作业量兑付补助资金。由乡镇提出资金申请,并上报旗财政直接支付给各项目实施单位,各乡镇负责建账,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内容、支持对象、实施范围、实施面积、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运行机制、资金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各乡镇实施方案请于2024年9月28日前报旗农牧局。
(二)确定服务组织
社会化服务组织遴选标准:(各乡镇可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细化标准)
1、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本旗成立的服务组织。主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为主体。
2、选择正常运营的合作社。要有办公场所、各项管理制度,财务报表、财务建账全、运营情况良好等,拥有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能力相匹配的自有专业机械、设备及其它能力。
3、在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诚信度较好,并且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4、要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集中支持在整乡、整村全托管或多环节托管的集中连片推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5、支持在跨乡镇开展社会化服务作业,采取流入地管理的原则。
实施项目乡镇制定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的标准,项目区域内已经为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向乡镇申报,服务组织应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等佐证材料,乡镇核实服务面积后,公开规范选择服务规模较大、服务信誉良好、服务水平较高的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填报《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项目实施乡镇要通过“三公示”(1、通过村公务栏张榜公示。2、乡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公示。3、报旗农牧局统一在旗政府网站公示),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服务组织名单,并公布举报电话。
入选项目实施主体名单的服务组织要对申报面积真实性做出承诺,未按时完成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承诺放弃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如服务组织出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行为,对套取资金予以追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年内不考虑享受此项目补助。
(三)签订服务合同
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要与被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附后),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
(四)核实服务量及项目验收
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要与农户、村级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作业单在村里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服务合同、作业单、公示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农牧局。
乡镇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实地验收辖区内项目的服务内容、面积的真实性,对服务组织的耕、种、防、收等阶段的服务标准、耕作亩数、服务合同、作业单等进行验收。对服务组织是否以合同为依据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是否以收入的形式列入到服务组织财务账中。全部验收合格后报旗农牧局。
旗农牧局组织验收组,根据乡镇报送的服务合同、作业单及乡镇验收材料等,采用随机抽验方式,对被服务对象进行电话采访、入户走访,核验项目补助的服务内容、面积等真实性,并签字留痕。抽查面积不低于乡镇验收合格面积的30%。抽查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乡镇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
(五)拨付补助资金
经旗农牧局抽验、核查合格后,向旗财政局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旗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服务组织的补助资金,要用于提升服务能力,如机械设备购置、厂房建设等,尽可能形成固定资产。核查不合格,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合作组织本批次申报的补助资金。
(六)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乡镇要在项目完成后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统计表》和2025年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为今后开展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工作总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统计表》和2025年工作计划、典型材料(包括图片、文字、视频等)于2024年11月20日前统一报旗农牧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实施乡镇要成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组,明确各方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二)强化实施指导。项目实施乡镇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弄虚作假,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服务资格,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项目实施乡镇要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落实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审核责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项目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方积极性,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专题培训,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推进思路和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等进行深入讲解。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模式,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1.喀喇沁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统计表
6.喀喇沁旗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土地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赤峰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