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桥信用社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西桥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桥信用社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西罚决字[2022]第2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清理已经倾倒的建筑垃圾。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于2022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擅自向河道倾倒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建筑垃圾10吨上述事实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