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吉万福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小牛群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平顶山村村民吉万福野外放牧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小政当罚决字【2023】第2号 | ||
| 罚款金额 | 贰佰壹拾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3 | ||
| 处罚类别 | 当场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警告 罚款人民币 贰佰壹拾元整 (¥: 210.00元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喀喇沁旗小牛群镇人民政府。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村河道放羊(7只)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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