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宏伟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王爷府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李宏伟在团结地村一组河道内乱倒柿子秧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王府罚决字[2022]6号 | ||
| 罚款金额 | 2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01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二)随意堆放、抛撒、倾倒、填埋或者焚烧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 (四)损坏、侵占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违法事实 | 李宏伟未经批准擅自在团结地村一组河道内乱倒柿子秧 | ||
| 处罚依据 |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随意堆放、抛撒、倾倒、填埋或者焚烧垃圾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