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国富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王爷府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王国富在草地上违法从事采石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王府罚决字[2022]2号 | ||
| 罚款金额 | 2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9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 ||
| 违法事实 | 王国富未经批准擅自在于家湾子村石门沟里违法采石。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