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金旭东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王爷府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金旭东在崩塌、滑坡危险区违法从事采石活动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王府罚决字[2022]3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
| 违法事实 | 金旭东未经批准擅自在王爷府村八家后沟里崩塌、滑坡危险区违法从事采石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