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美森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王爷府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美森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河道,堆放废弃矿石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王府政罚字[2022]1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将矿石清运,治理河道,恢复原貌; 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违法事实 | 喀喇沁旗美森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河道,堆放废弃矿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