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金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南台子乡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金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南罚字〔2022〕第2号 | ||
| 罚款金额 | 两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0-12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南台子乡朝阳沟村沟门4组39号取水用于生产混凝土。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