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亿邦农副产品产销合作社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南台子乡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亿邦农副产品产销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南罚字〔2021〕1号 | ||
| 罚款金额 | 22442.45元人民币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3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20.92 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67.57平方米。 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肆拾贰元肆角伍分(¥22442.45元,罚款人民币5元/平方米。)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旧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台子乡五家村集体土地建鲜薯存储区,占地面积为4488.49平方米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旧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