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金景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金景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自然资罚字【2023】18号 | ||
| 罚款金额 | 2607.3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13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21.46平方米。2.对违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米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607.3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违法事实 |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十家满族乡长皋村乃林沟集体土地建生活用房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旧法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旧法)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项目的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由各盟市结合本规则和《标准》另行制定。 细化标准 可以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地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地200亩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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