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学艳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乃林中昊加油站加油员董学艳违反操作规程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6〕危化12号 | ||
| 罚款金额 | 0.35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19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喀喇沁旗乃林中昊加油站加油员董学艳向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油。 | ||
| 处罚依据 |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情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A档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A档,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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