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艳勇烟花爆竹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艳勇烟花爆竹经销处(个体工商户)超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6〕危化 3号 | ||
| 罚款金额 | 35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2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喀喇沁旗艳勇烟花爆竹经销处(个体工商户)处人民币3500元(叁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12日,依据《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喀应急字【2025】60号)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在喀喇沁旗美林镇进行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喀喇沁旗艳勇烟花爆竹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的烟花爆竹实际储量为291箱,已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190箱/190千克的核定储量。 | ||
| 处罚依据 | 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情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处罚档次】二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上100%以下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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