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许新烟花爆竹门市(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许新烟花爆竹门市(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5〕危化 25号 | ||
| 罚款金额 | 25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2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喀喇沁旗许新烟花爆竹门市(个体工商户)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29日接到喀喇沁旗公安局美林派出所移交函,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2025年12月20日喀喇沁旗许新烟花爆竹门市(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 | ||
| 处罚依据 | 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处罚档次】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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