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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喀喇沁旗安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安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应急罚〔2025〕危化 26号
罚款金额 7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喀喇沁旗安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9日接到喀喇沁旗公安局美林派出所移交函,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2025年12月20日喀喇沁旗安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喀喇沁旗许新烟花爆竹门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

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第一款“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情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档: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档次】一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1(家)次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