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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喀喇沁旗全泰烟花批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全泰烟花批发有限公司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应急罚〔2026〕危化 4号
罚款金额 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喀喇沁旗全泰烟花批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14日,依据《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喀应急字【2025】60号)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在喀喇沁旗锦山镇进行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喀喇沁旗全泰烟花批发有限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情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处罚档次】一档: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