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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鸡冠山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鸡冠山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非煤罚〔2025〕4号
罚款金额 8.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赤峰鸡冠山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2000元(捌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行为一、二、三、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五、六、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执法六处联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现场检查时+1086回风平硐主扇未运转;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在巷道交叉口等地点未设置基站,不能准确定位下井人员具体位置;三、井下通讯联络系统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将从 2号竖井和 3号竖井入井的两条光缆连接到中段接入器,未实现一用一备;即矿山 2 采区和3 采区的通信电缆未相互联通,系统未实现环网;全矿未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四、904中段2号盲井处水泵房内2台电气柜无KA标志;五、904中段平面图未及时更新4线探矿穿脉和沿脉等巷道的位置;六、矿山采空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950和904中段的采空区未在平面图和开拓系统图中标记;七、904中段两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处罚依据

行为一、二、三、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情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条第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罚档次三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上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行为五、六、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情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档次三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3条以上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