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锦海加油站加油员宋艳超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锦海加油站加油员宋艳超违反操作规程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5〕危化 23号 | ||
| 罚款金额 | 2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 喀喇沁旗锦海加油站加油员宋艳超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 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喀喇沁旗锦海加油站在2025年9月20日14时00分至14时05分,在销售散装油过程中,让未穿着防静电服(鞋)的人员向塑料桶加注燃油。2025年9月2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喀喇沁旗锦海加油站加油员宋艳超1人向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油。 | ||
| 处罚依据 |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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