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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非煤罚〔2025〕3号
罚款金额 2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0
处罚类别 停产、罚款
处罚内容 作出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210000元(贰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23日,我局接到信访举报称你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二采区、八采区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5年5月19日到期,并于2025年6月2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官网公示注销,通过调取监控和调查询问证实你公司八采区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12日、二采区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22日进行了井下生产作业活动。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一条

第一档:“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档次】一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