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非煤罚〔2025〕2号 | ||
| 罚款金额 | 32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3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八采区井下工作面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八采区4211采场正在进行采矿工作,现场未形成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 ||
| 处罚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条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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