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景辉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0”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杨景辉责任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4〕综合3号 | ||
| 罚款金额 | 12790.5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作出罚款人民币12790.5元(壹万贰仟柒佰玖拾元零伍角)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1日,接到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喀检意〔2023〕109号),经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形成了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0”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进行了批复:2022年03月30日08时许,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杨景辉作为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家满族乡玉皇庙村肉鸭养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工长兼安全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在该项目建设期间,未对运输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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