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宝良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0”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徐宝良责任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4〕综合2号 | ||
| 罚款金额 | 壹万肆仟肆佰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作出罚款人民币14400元(壹万肆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1日,接到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喀检意〔2023〕109号),经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形成了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0”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进行了批复:2022年03月30日08时许,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当事人作为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全面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决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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