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0”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4〕综合1号 | ||
| 罚款金额 | 3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作出罚款人民币31万元(叁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03月30日08时许,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赤峰盛鑫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责任主体,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管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施工现场中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研判,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九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裁量幅度】一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不含)以下重伤,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上述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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