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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市铜诚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铜诚矿业有限公司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非煤罚〔2024〕01号
罚款金额 1.9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5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矿山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山3顶安全帽已过期,超过强制报废期限,仍在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章第六节第七检查项:“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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