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付艳华烟花爆竹门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付艳华烟花爆竹门市超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4〕危化03 号 | ||
| 罚款金额 | 0.2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0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给予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02月02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喀喇沁旗付艳华烟花爆竹门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烟花爆竹实际储量为305箱,已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的核定储量250箱/250千克。 | ||
| 处罚依据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规定。 |
||
主办: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80030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党政综合楼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476-3751220 蒙ICP备070002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