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同建石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同建石灰有限公司脱硫塔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3〕综合 6号 | ||
| 罚款金额 | 2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31日,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在对赤峰同建石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脱硫塔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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