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承德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承德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赤峰兴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未落实应急物资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3〕矿山 07号 | ||
| 罚款金额 | 15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使用状态” 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赤峰兴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承德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赤峰兴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未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 | ||
| 处罚依据 |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试行)》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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