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3〕综合4号 | ||
| 罚款金额 | 12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12000(壹万贰仟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25日,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在对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化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缺少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内容。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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