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上报和未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 )应急罚〔2023〕矿山 08号 | ||
| 罚款金额 | 48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3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48000(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判定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7日至28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及报告;2.矿山设计安全平台宽度为6m,现场局部安全平台不满足设计要求的6m。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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