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 )应急罚〔2023〕矿山 01号 | ||
| 罚款金额 | 八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46.60元(壹万捌仟零肆拾陆元陆角),并处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8日,我局接到信访举报称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2023年5月18日我局再一次接到信访举报称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筛选矿石,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开采矿石合计984360公斤(984.36吨)。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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