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谷卫生院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事业单位法人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谷卫生院使用无医学检验资格证明的医务人员开展医学检验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罚[2025]7号 | ||
| 罚款金额 | 2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14日我单位接到喀喇沁旗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喀医保移字(2025)第20号)后,10月18日卫生监督员对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谷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谷卫生院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谷卫生院使用无医学检验资格证明的医务人员开展医学检验活动案。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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