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夏红梅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医师夏红梅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行医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罚[2026]2号 | ||
| 罚款金额 | 1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5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6日卫生监督员对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进行检查发现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发现医师夏红梅正在给一名男性患者诊疗,诊疗后开具中医处方一张。 2.现场检查发现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有诊桌一张,血压计一个、脉诊垫一个。 3.夏红梅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主要执业机构是喀喇沁旗南台子乡中心卫生院。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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