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未经备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罚[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6日卫生监督员对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进行检查发现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有一名医师正在给一名男性患者诊疗,诊疗后开具中医处方一张(已提取复印件)。 2.现场检查发现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有诊桌一张,血压计一个、脉诊垫一个。 3.赤峰颈复康大药房第十二连锁门店不能提供中医诊所备案凭证。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违反上述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罚幅度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一下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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