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中心卫生院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事业单位法人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中心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证过期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健当放射罚[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8日卫生监督员对十家满族乡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十家满族乡中心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0日,已超出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限。 | ||
| 处罚依据 |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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