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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喀喇沁旗老街发型设计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老街发型设计室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推子)未做卫生检测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卫公罚[2025]4号
罚款金额 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8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7日卫生监督员对喀喇沁旗老街发型设计室进行检查发现,喀喇沁旗老街发型设计室正常营业状态中,不能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推子)的卫生检测报告单。
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未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中任意一项进行检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