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花亭美容美体会馆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工商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花亭美容美体会馆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服务工作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公罚[2025]5号 | ||
| 罚款金额 | 5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2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27日卫生监督员对喀喇沁旗花亭美容美体会馆进行检查发现,喀喇沁旗花亭美容美体会馆正常营业状态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已经过期36天。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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