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花花医联(内蒙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花花医联医疗美容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罚[2025]6号 | ||
| 罚款金额 | 4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开展相关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门诊病历中没有门诊病历记录和美容注射术后须知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
| 违法事实 | 花花医联医疗美容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开展相关医疗美容服务,门诊病历中没有门诊病历记录和美容注射术后须知以及书写不工整。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I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任意一项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子你单位作出 1.警告;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开展相关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门诊病历中没有门诊病历记录和美容注射术后须知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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