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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喀喇沁旗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医院未按规定书写急诊患者病历资料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卫医罚[2025]5号
罚款金额 2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1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2025年7月4日患者王梓润赤峰市120院前急救病历中出车时间书写不准确;患者王梓润赤峰市120院前急救病历中主诉和现病史书写不准确;患者王梓润赤峰市120院前急救病历与门诊病历中现病史呕吐物存在部位位置描述不一致;患者王梓润门诊病历中主诉记录病程时间不准确;患者王梓润门诊病历中抢救记录麻醉科行气管插管时间是21时05分,与麻醉科会诊单时间不符,记录时间不准确;患者王梓润门诊病历中吸痰护理记录不完整、不准确;门诊前台收费处提取患者王梓润收费详情记录中开具的转诊备药水合氯醛灌肠剂,在抢救记录中未体现,记录不完整,不准确,以上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里心电图共七张,报告需医生确认处未签字;喀喇沁旗医院检验报告单送检医生处未签字、未填写采集时间,以上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门诊病历中没有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病历不完整,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一条。门诊病历中用药数量记录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喀喇沁旗医病历会诊单会诊时间未精确到分,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门诊病历中的抢救记录未书写参加抢救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未书写,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项。喀喇沁旗医院病历会诊单会诊时间未精确到分,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同时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4日卫生监督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喀喇沁旗医院急诊科在为其孩子实施抢救后存在病历造假、伪造的行为,随后监督员对喀喇沁旗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喀喇沁旗医院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现场提取2025年7月4日患者王梓润赤峰市120院前急救病历复印件一份,共2页、患者王梓润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共31页。病历里心电图共七张,报告需医生确认处未签字,喀喇沁旗医院病历会诊单会诊时间未精确到分,喀喇沁旗医院检验报告单送检医生处未签字、未填写采集时间。2025年7月4日患者王梓润赤峰市120院前急救病历中出车时间书写不准确;患者王梓润赤峰市120院前急救病历中主诉和现病史书写不准确;患者王梓润赤峰市120院前急救病历与门诊病历中现病史呕吐物存在部位位置描述不一致;患者王梓润门诊病历中主诉记录病程时间不准确;患者王梓润门诊病历中抢救记录麻醉科行气管插管时间是21时05分,与麻醉科会诊单时间不符,记录时间不准确;患者王梓润门诊病历中吸痰护理记录不完整、不准确;门诊前台收费处提取患者王梓润收费详情记录中开具的转诊备药水合氯醛灌肠剂,在抢救记录中未体现,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未书写;门诊病历中用药数量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使用有创呼吸机记录时间不准确;门诊病历中没有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病历不完整;门诊病历中的抢救记录未书写参加抢救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任意一项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喀喇沁旗医院违反了一项,应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但是裁量权基准中没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因此认定情节严重,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喀喇沁旗医院工作人员、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喀喇沁旗信访局接待人员、赤峰市医调委工作人员都在不同场合将救济途径向举报人告知,但是举报人未采取工作人员建议,未开展医疗事故鉴定或是司法鉴定,因未鉴定无法认定喀喇沁旗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未按要求书写病历并不是直接导致患者昏迷的直接原因,相关医务人员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喀喇沁旗医院在此之间未因病历书写不规范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在我单位介入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做出承诺立即改正相关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喀喇沁旗医院未按规定书写病历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