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安康精神病医院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证件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安康精神病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罚[2025]4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5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住院病历中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的报告单在报告需医生确认处无医师签字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使用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外科专业的医师开具中成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二十九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16日我单位接到喀喇沁旗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喀医保移字[2025]第6号)后,执法人员对喀喇沁旗安康精神病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喀喇沁旗安康精神病医院院病历中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的报告单在报告需医生确认处无医师签字,使用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外科专业的医师开具中成药。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任意一项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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