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李洪武乡村医生诊所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李洪武乡村医生诊所开展中医诊疗无门诊病历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罚[2025]2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20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2日我单位接到喀喇沁旗医保局《案件移送函》,于2025年6月5日对喀喇沁旗李洪武乡村医生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喀喇沁旗李洪武乡村医生诊所没有对2024年、2025年的中医毫针法、穴位贴敷法、温针灸法诊疗活动进行登记、开具处方和书写门诊病历。 | ||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撒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任意一项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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