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彩凤美容美发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彩凤美容美发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理发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健公罚[2025]2号 | ||
| 罚款金额 | 5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06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喀喇沁旗彩凤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张寿红不能出示健康体检证明上岗从事理发服务工作。 |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 版)》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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