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欣茹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徐欣茹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肉毒素注射的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健医罚[2025]1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1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3、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万伍佰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8日,我单位接到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关于徐欣茹无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开展为顾客注射肉毒素的医疗美容诊疗行为相关案件检察意见书。我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组织监督员对徐欣茹经营的喀喇沁旗简龄美甲美容服务店现场检查,经检查和询问调查,发现徐欣茹经营的喀喇沁旗简龄美甲美容服务店存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开展为顾客注射肉毒素的医疗美容诊疗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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