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宏阔电脑门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宏阔电脑门市未落实印刷品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文综罚字〔2025〕第006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9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警告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21日15时15分,喀喇沁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崔艳萍(05060721043)、胡颖(05060721047)、李志伟(0506072104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老干部局楼下1号厅的喀喇沁旗宏阔电脑门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150428MA0NNMKA2D)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内)印证字第15D07023)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执法人员发现该印刷经营场所未对承印的印刷品业务进行登记,没有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管理五项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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