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青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青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文综罚字〔2024〕第003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30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停业整顿7天,2.罚款1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出境旅游,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7日14时51分,喀喇沁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杜宏伟(05040721048)纪安冉(0506072104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西区锦山大街178-3号的赤峰青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428MACKMBNG4G)。该场所正常营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现场还发现《旅行社专用收款收据》,收据上显示收取邓春人民币3000元整,用于广东、澳门、香港十日游,开具收据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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