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弘文图书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弘文图书店出售盗版书籍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文综罚字〔2024〕第011号 | ||
| 罚款金额 | 2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1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 元)整;3.没收《长袜子皮皮》3本出版物。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用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违法事实 |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长袜子皮皮》为盗版书籍。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